费县国土资源局

人气指数:2 页面更新时间:2022-04-17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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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具体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参与报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城镇和村镇规划的审核;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县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调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并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全县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五)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负责全县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发证工作。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土地资源、土地市场管理及乡(镇)、村和居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全县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租赁及转让、出租、抵押的实施管理;按规定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负责农村集体非农业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评测;负责土地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事项。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业权流转和矿业权市场;参与开办矿山的立项审核;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地貌景观,对划定的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地下水动态,防止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建设项目的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工作。
  (十)负责监督县域内开展的地质勘查项目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开展中、小型地质勘查工作;负责组织职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审查和认定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和测量标志的维护;负责全县测绘市场、地图市场、测绘单位资质和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土资源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科学技术、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三)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土地税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四)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稳定、党建、精神文明创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行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及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址:山东省费县文化路9号
邮编:273400
电话:0539-5228672
传真:0539-5228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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